郑州申请经济房的户口要求

导语 在郑州申请经济房,户口年限如何计算?郑州集体户口到哪里申请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在户口方面有什么要求?小编为你解答。

  1、户口年限如何计算?

  答:户口3年以上: 指户口迁入本市三年以上。

  2、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到哪里申请经适房?

  答: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的,到人才交流中心领表,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到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

  3、户口在郑东新区且没有社区的,到哪里申请?

  答;户口在郑东新区的没有社区的,到郑东新区管委会申请。

  4、在外地打工人员的证明由谁出具?

  答:由工作单位开具收入证明,经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查证。

  5、住房状况证明如何开具?

  答:住房状况证明,不是无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户籍所在地社区与居住地社区不一致的,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由于房产查询系统市、区已经联网,因此不需要市房管局出具无房证明,待各区复审时即可核查)。

  6、有关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开具的规定?

  答: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的出具: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出具。备注:工作单位也包括私企、民营合资企业、外企、中外合资企业等。

  7、单身证明如何出的问题?

  答:单身证明需到民政部门开具,离婚申请人除提供离婚证外,还要开具从离婚之日起的单身证明;单身申请的要年满28周岁;带有小孩的不受28岁限制。

  8、共同申请人在户口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人的配偶不是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其它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必须是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对其迁入时间不作要求。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房产要进行合并计算。

  9、共同申请人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购经济适用房?

  答:共同申请人只能有一次共同申请的机会,如再次以主申请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房时,与上次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

  10、经适房申请一人户口在郑州,爱人为外地农村户口,如何出具月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答:户口在郑州的相关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爱人户口在农村的须出具无宅基是、无住房、无耕地证明。

  11、拆迁安置户已领取过补偿的,是否还需要三年后才能申请经适房?

  答:拆迁安置户已领取过补偿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没达到人均面积的不受三年限制。已拆迁的房屋为保障性住房的,并已超出享受面积标准的,不得申请。

  12、户口所在地没有社区和办事处的如何申请?

  答:户口所在地没有社区和办事处的,可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13、退出廉租房保障的是先退房再申购,还是先申购再退房?

  答:申请人是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先到廉租办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到区房管部门办理申购手续。

  14、房改房等福利性住房享受面积应如何计算?

  答:房改房等福利性住房在计算享受面积时要合并计算。

  15、申请人现居住房管局管辖的公有出租住房,是否算自有住房合并计算?

  答:不算作自有住房,但须在办理完经济房备案手续后,到区房管局办理退租手续。

  16、有商业服务用房的申请人,商业用房面积是否作为住房合并计算?

  答:不合并计算面积,要从资产收益中核算收入情况。

  17、申请经适房入围名单公示期结束后,如何查询是否入围?

  答: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各区房管局查询。

  18、若某人已经拥有房产,但人均不足20平米,申请的经适房的面积房价款按何标准执行?

  答:看该房产的性质,如果是房改房就要合并计算,商品房则不用合并计算。

  19、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离婚析产如何过户?过户和房屋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答:目前离婚析产、过户按房改房上市标准执行,析产过户后房屋即成为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应根据郑政[2011]91号文件第一条第六款执行(详见郑政[2011]91号文件详解),缴纳价差款过户后即变为完全产权。

  20、夫妻共有的房改房离婚析产后,另一方可否申请经适房?

  答:这种情况可视为已经享受原房产面积一半的福利性质的房产,若此一半房产面积低于人均20平方米,仍可申请,但要合并计算该面积。

  21、本人名下有一套经适房,可否再继承一套经适房?

  答:根据郑政[2011]91号文件补缴相关差价款后方可继承,具体标准见“郑政[2011]91号文件详解”。

  22、经适房上市所需补交的相关费用及标准?

  答:根据郑政[2011]91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

  差价款缴纳标准:

  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补差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23、经适房摇号后,后来又添了孩子,手续该怎么办?

  答:可向开发商提供证明(如出生证明)。按189号令规定:“3人以上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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