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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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公安部 时间:2015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短期”。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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