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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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使广大参保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内容

  (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110元调整为130元,年度中间参保的,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1元。最高赔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4万元。

  (三)在职职工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88%。

  (四)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5%。

  (五)提高原有门诊规定病种的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将恶性肿瘤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调整为门诊治疗和门诊治疗期间必要的检查,设置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见附件。

  (六)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视网膜静脉阻塞、高脂血症、前列腺增生(中、重度)、血管性痴呆、肾病综合征、抑郁症(中、重度)、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8种疾病的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鉴定标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见附件。

  (七)参保人员可选择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二类以下(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八)取消对《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的年度复审。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内容

  (一)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

  (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种类、鉴定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执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见附件。

  (三)参保人员可选择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二类以下(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取消对《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的年度复审。

  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内容

  (一)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1200元/例,实际产前检查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同时不再收取产前检查费票据。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的,每缴费一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

  (二)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在我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不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

  (三)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正常分娩2000元/例,难产2800元/例,剖宫产4300元/例,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5000元/例。实际医疗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

  (四)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年度未参保的,按照用人单位已缴费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

  (五)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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