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郑州市人才公寓配租管理的通知

导语 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 〔2020〕14 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人才公寓项目配租管理 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 〔2020〕14 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人才公寓项目配租管理 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租原则

   人才公寓配租和管理工作按照“一网通办、一网通管” 原则,依托“郑好办”APP 和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 管平台(以下简称市房屋租赁平台)进行。纳入政府筹建计 划的人才公寓项目,由项目产权单位通过平台录入项目台 帐,由配租单位通过平台开展配租审核工作,由运营管理单 位通过平台开展后期运营管理工作。

  二、配租主体及方式

  根据人才公寓投资建设方不同,市级人才公寓由市住房 保障部门进行配租,区级人才公寓由各开发区、区县(市) 住房保障部门进行配租。市、区两级人才公寓配租工作均应 通过市房屋租赁平台进行。 区级人才公寓项目配租,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提前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项目配租前,配租方 案须提前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申请人才公寓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享受我市人才计划支持的 C、D 类高 层次人才、青年人才等,下一步根据人才公寓筹建和配租情 况,可逐步扩大范围。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房产,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实 物或货币化补贴保障,未承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层级人才公 寓。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 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记录。

   四、提交资料

  (一)《郑州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见附件,网上 填写);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身份证 明、户口簿(或居住证)、结婚证(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

  (三)学历证书或经郑州市颁发的高层次人才证书等相 关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郑州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外,均通过 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完成,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提取的,由申请 人自行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资料。

  五、配租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配租公告规定的日期内,通过“郑好办”APP 或市房屋租赁平台提交申请资料。同批次有多个项目待配租 的,申请人只能选定其中一个项目,不可多选。

  (二)审核 市住房保障局及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根 据职责分工通过市房屋租赁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 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市房屋租赁平台自动评分排序,评分标准如下:

   1.人才评分分为基础分和附加分两类,基础分按照人才 类别划分,全日制本科生 60 分,全日制硕士生 80 分,全日 制博士生 100 分。

   2.附加分计分:申请人来郑州工作年限每满1个月加0.5 分(来郑州工作时间从申请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日期开始计 算);申请人已落户郑州的,加 2 分;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 辖区与项目所在辖区一致的,加 5 分。

  3.C、D 类高层次人才不参与评分排序,符合申请条件应 保尽保。

   4.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满足申请条件的,以学历最高的 一方申请,双方分值不累加。

  5.青年人才总分相同的,以其在平台上申请人才公寓时 间先后确定排分顺序;C、D 两类人才同一类别的,以其人才 认定批次先后时间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批次认定的,以其在 4 郑州市缴纳个人职工养老保险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未在 郑州市缴纳个人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同类别、同批次的末尾 选房。

  (三)公示

  入围名单根据申请人评分情况及配租房源类型、数量, 按照 1:1 的比例确定。入围名单在“郑好办”APP 和市住房 保障部门网站公示 7 日后,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示情况 确定最终配租名单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选房

  入围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经“郑好办”APP 或市房屋租赁平台选择相应类型的人才公寓。在规定时间内 未选房的,其选房次序将自动调整至该批次末尾。连续两次 弃选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人才公寓申请资格,2 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因入围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放弃选房所剩 房源,由未入围申请人按评分顺序依次递补选房。

  (五)入住

  申请人持身份证,在选房后 5 个工作日内与人才公寓运 营管理机构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逾期 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管理及退出机制

  (一)郑州市人才公寓采取智能化管理模式,市、区两 级人才公寓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均须配备相应智能化管理设 备,如智能门禁系统等。

  (二)人才公寓建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项目产 5 权方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运营机构开展运营管理,运营 机构须为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认定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同时,产权方在确定运营机构后,须在 15 日内将双方签订 的运营协议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三)人才公寓运营机构在所管理项目配租前,须制定 详细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应 包括租赁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租期、租金标准、缴款方式、 退出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应内容。

  (四)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租金的 70%计取,具体缴款方式和金额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市、区两级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 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和人才公寓的维 护、管理等费用。

   (五)人才公寓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合同期满 后配租对象应限期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承租 人应在合同期满 3 个月前,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 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重新核定的价 格交纳租金,续租年限不得超过 3 年。因就业、子女入学等 原因,可在租赁期内经市租赁平台申请调换同类型租住房 源,审核程序与续租程序一致。

  (六)人才公寓配租单位每年定期审核承租人承租资 格,若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购置房产或被取消人才资格,应 主动退租人才公寓,不主动退租的,在审核发现后执行清退 程序,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

  (七)人才公寓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不再续租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内的个人物品搬出,经运营机构验收 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租手续,如逾期不退,由运营方报 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停止其智能门锁准入资格,并将 其纳入郑州市信用管理失信名单。

  (八)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 理原则,对辖区内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 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人违反《郑州市 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按照规定腾退住房; 对人才公寓运营机构与承租人联合弄虚作假、从中牟利的, 除按要求腾退住房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其作出相应处 罚。

  202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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