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受理
①双方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提供);
②婚姻登记员审查证件、证明材料,询问离婚意愿等相关情况;
③符合离婚申请条件,当场予以申请,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④不符合离婚申请条件,不予申请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冷静期
①冷静期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②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3.登记办理期
①办理期30天。冷静期30日届满后进入30日的办理期,在办理期30日内的任一工作日,双方携带相关证件资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②婚姻登记员审查证件、证明材料,询问离婚意愿,进行笔录;
③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④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4.办理期届满
双方在办理期届满仍未办理离婚登记的,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登记流程终止。当事人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需重新提起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