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已达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3、开具无婚姻状况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
4、办理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公证事项。
1、办理人户口簿;
2、办理人身份证;
3、离婚和丧偶者还应持离婚证和丧偶证明;
4、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的签字声明。
注:当事人要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时间超出本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现保管婚姻档案范围的,须到户口所在地辖区档案馆申请出具有关证明。
1、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填写一份《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3、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出具证明。
办理期限:两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