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办理条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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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办理条件+材料
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可申请赴港澳探亲签注:
1、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开办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以下简称“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还包括:(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
2、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人员的。
办理材料
一、本人材料
1、现场打印或填写《申请表》;
2、河南省内户籍的申请人,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港澳亲属材料(详情见二),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提交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函件的印章及签字人信息应当与单位报备信息一致);
3、未满16周岁的人员如无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港澳亲属材料(详情见二),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提交监护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4、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为郑州的现役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港澳亲属材料(详情见二),具有审批权的部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持郑州住址居住证的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参照提交上述1、2项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居住证原件;
6、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除外),除参照提交上述1、2项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户籍人员的身份证、双方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7、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亲属材料
1、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各1份;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复印件各1份;
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复印件各1份;
4、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复印件各1份;
5、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各1份;
6、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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