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关于在全县范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告

导语 鉴于我县面临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水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公 告

  (第三号)

  鉴于我县面临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急救医疗、消防、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等应急服务保障类车辆以及救援、清障等专项作业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含电动四轮车、摩托车)禁止上路行驶。

  二、对允许上路行驶的疫情防控工作用车(含公务用车),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发放《商水县疫情防控工作车辆通行证》。需办理通行证的,各乡镇场办和县直各单位凭单位证明,统一到疫情防控指挥部办理(地址:县卫健委二楼207房间):每个乡镇场限办3张,每个街道办事处限办4张,指挥部成员单位限办2张,其他县直行政企事业单位限办1张。

  三、对于运送保障县城运转和居民生活物资的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通行。城乡居民因病就医等特别紧急情况需用车上路行驶的,需服从执勤交警指挥,驾驶人应及时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电话报备(联系电话: 0394-5441031)。

  四、各行政村、居委会车辆返回外地上班、经商、务工、就学或其他特殊情况,须取得所在行政村(居委会)、乡镇场办同意,同时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电话报备(联系电话: 0394- 5441031),经允许后方可外出。

  五、对违反公告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本令自2020年2月10日0时开始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商水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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