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通告

导语 根据当前太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经大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太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关于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根据当前太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大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时间:

  自2020年2月8日0时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二、限制通行区域:

  全县城区及县乡村所有道路,县域内高速、国道、省道除外。

  三、限制通行规定:

  (一)禁止范围:所有私家车、货车、面包车、三轮四轮电动车、新能源汽车、农机车、工程车和未持有有效证明的机动车辆。

  (二)县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营运客车等全部停止运营。

  (三)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等应急车辆

  2.在公安部门有备案且车身喷涂有邮政、通讯、燃气、供水供油、供电、环卫、市政、银行押运以及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和道路清障等专用车辆

  3.返输疫情防护物资、应急灾物的进城车辆、过境车辆

  4.运送粮油、蔬菜、肉类、水果、饮用水等民生物资和饲料、兽药、疫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车辆,由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通行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持有大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行证的工作车辆;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和督查指导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车辆凭有效工作证件通行

  7.持村级或居委会证明需到医院就诊的车辆

  8.上级部门明确规定可以通行的车辆

  9.全县所有加油站一律凭太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颁发的车辆使用证加油,并进行登记。否则,取消该加油站在大康县的营业资格。望全县人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太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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