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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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河南省内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纳入有奖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与摇奖。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摇奖:

  (一) 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

  (六)发票票面金额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七)购买方为非自然人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以全省为摇奖区域,采取两次摇奖模式。第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设置5档奖项,分别为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第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设置3档奖项,分别为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一)第一次开奖

  1.采取即开摇奖方式。消费者使用支付宝参与摇奖,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摇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2.中奖奖金以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弃奖金额结转下期。

  (二)第二次开奖

  1.采取定期摇奖方式。开奖日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前告知。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进入第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经过系统校验通过的。

  3.兑奖方式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2)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备查。

  (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②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③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④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⑤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4.开奖结果公布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开。

  三、违法行为举报

  (一)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二)税务机关发现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者冒领奖金等骗取发票奖金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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