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郑州限购新政策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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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5月3日)凌晨,郑州限购再次升级,不仅将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纳入限购区域,而且在2017年5月3日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得上市转让。


  《通知》如下:

  自2017年5月3日起,住房限购区域调整为: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在上述限购区域内,依照《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6〕7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郑政办〔2017〕58号)的有关要求实施限购政策。

  各县市(区、管委会)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郑政办〔2017〕58号)通知精神,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现就住房限购政策落实的具体工作明确如下:

  一、自2017年5月3日起,住房限购区域调整为: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在上述限购区域内,依照《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6〕7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郑政办〔2017〕58号)的有关要求实施限购政策。

  二、购房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指在限购区域内已完成网签的新建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已取得交易确认单的存量住房。购房人在《郑州市购房申请表》中承诺在限购区域内拥有住房情况及3年内无住房赠与行为,网签机构应查询购房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合同备案机构应核查购房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拥有住房情况和赠与情况。以家庭为单位购房的,购房人必须符合限购条件。

  三、郑州市住房信息查询系统应按照限购区域进行调整,在调整到位前郑州市房产档案馆、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信息共享及时传递,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住房限购工作,对于不如实申报拥有住房情况及赠与行为的购房人暂停网签备案,开发企业不得向其出售住房。

  四、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网签合同确认时间为准。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以权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不满3年不得上市交易。

  五、单身人士包含未婚、离异、丧偶等。

  六、企业注册时间以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成立日期为准。

  七、郑政办〔2017〕58号文件第4、5条所规定的郑州市行政区域,不仅包括已实施限购政策的区域,也包括暂未实施限购政策的区域。

  八、以往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未尽事宜以原有文件为准。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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