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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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精神,为落实人才引进奖励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具有从事人才事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为我市全职引进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认定考核后,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引进人才奖励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报对象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本人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根据相关部门对人才认定考核的结果分批次拨付相应奖励资金。

  第五条 申请引进人才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申报表;

  (二)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发放的《郑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四)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按规定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

  (五)申报对象向用人单位推介并成功引进人才的真实性过程的其它证明材料(邮件往来、原始备忘录、会谈记录、图片、影音资料等);

  (六)资金拨付的账户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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