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 《郑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一类区域范围扩大至2011年办法中的二类区域,将二类区域范围扩大至三环(北边沿扩大至三全路)。

  郑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维护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停车泊位周转率,减轻城市核心区域交通压力,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下列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

  3.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4.其他可纳入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按照“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二类区域高于三类区域、道路内高于道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区域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区域范围

  (一)一类区域

  范围:中州大道-未来路、航海路、桐柏路、农业路围合区域以及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以内区域(均含本道路)。

  (二)二类区域

  范围:东三环、南三环、西三环、三全路、中州大道、北三环围合区域(均含本道路,除去一类区域)。

  (三)三类区域

  范围:除去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城区其他区域。

  (四)郑州机场、郑州火车站、郑州高铁站和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点公共停车场(所)收费标准单独审批。

  第七条 收费标准

  (一)一类区域

  1.道路内停车位收费

  白天:首小时4元,第二小时、第三小时每小时2元,第四小时起每小时4元。

  夜间:道路内停车位免费停放。

  2.道路外地上公共停车位收费

  白天:首小时4元,第二小时、第三小时每小时1元,第四小时起每小时3元。

  夜间:10元/次。

  3.道路外地下公共停车位收费

  白天:首小时4元,第二小时、第三小时每小时1元,第四小时起每小时2元。

  夜间:10元/次。

  (二)二类区域

  1.道路内停车位收费

  白天:首小时4元,第二小时、第三小时每小时1元,第四小时起每小时3元。

  夜间:道路内停车位免费停放。

  2.道路外地上公共停车位收费

  白天:首小时4元,第二小时、第三小时每小时1元,第四小时起每小时2元。

  夜间:5元/次。

  3.道路外地下公共停车位收费

  白天:首小时4元,第二小时起每小时1元。

  夜间:5元/次。

  (三)三类区域

  1.道路内停车位收费

  白天:首小时2元,第二小时、第三小时每小时1元,第四小时起每小时2元。

  夜间:道路内停车位免费停放。

  2.道路外地上公共停车位收费

  白天:首小时2元,第二小时起每小时1元。

  夜间:3元/次。

  3.道路外地下公共停车位收费

  白天:4元/次。

  夜间:3元/次。

  第三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所)停车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免收费用。停车超过20分钟开始计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第九条 每天早7时00分至20时00分执行白天收费标准,晚20时00分至次日早7时00分执行夜间收费标准。

  跨早7时00分、晚20时00分的,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第十条 执行公务的部队、公安、消防、救护、环卫清洁、市政、救灾抢险和殡葬服务等车辆免收费用。设置有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设施的停车场(所),在充电时间内对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新能源汽车不再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 公办医院按所在区域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收费。为方便群众就医,各公办医院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院机动车停车优惠措施。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标准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

  第十三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办事大厅配建的停车场(所),执行省、市政府关于工作时间免费停放的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十六条 停车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所)管理人员进行从业培训。停车场(所)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有效工作标牌,依法文明收费;应引导机动车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场(所)内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应告知车辆停放者停车起止时间及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接受停车场(所)管理人员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并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第四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八条 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按照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牌,公示收费属性、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应进行收费公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负责处理投诉,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违反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执行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郑政文〔2014〕111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我市市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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