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居民门诊待遇保障政策

导语 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缴费参保后,可享受门诊和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待遇。城乡居民门诊待遇保障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河南省城乡居民门诊待遇保障政策

  01普通门诊待遇

  对于参保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检查、药品、服务等诊疗费用,按规定进行门诊结算报销。其中在定点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就诊的,医保目录内的医药门诊费用报销可达60%,县级报销比例不低于50%,市级及以上报销比例不低于40%,每年可报销300元左右。

  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亳城镇的参保人员张某,平时感冒、发烧、上呼吸道感染,到繁阳街道中心卫生院(属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查血常规、拿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时,没有起付标准,2024年度内享受5次门诊统筹报销,累计总费用592.6元,报销343.11元。之前门诊统筹不报销时,这些钱只能自己自费。门诊统筹实施后,降低了一半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张某切身体会到门诊统筹带给自己的满足感。

  02门诊慢性病待遇

  对于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比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强直性脊柱炎等,全省要求不低于15种,具体病种和鉴定标准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确定)。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对于未达到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但经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断明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可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高血压 糖尿病”门诊报销在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

  03门诊特药及“双通道”管理

  用于治疗癌症、罕见病等重特大疾病的临床必需、疗效确切、适应症明确、价格较高、适于门诊治疗的国家谈判药品,作为门诊特定药品,并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门诊特定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与“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没有起付线,首自付比例全省统一为20%。报销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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