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房产证办理材料(拆迁人自建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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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自建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的,需提交以下要件:
(1)安置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若不能提供的,可提供省、市、区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书、或者市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一批收一次原件,其它为复印件);
(2)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的,可用市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屋可保留使用的确认凭证代替(一批收一次原件,其它为复印件);
(3)安置房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的,可用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代替(一批收一次原件,其它为复印件);
(4)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建筑许可证或房屋注销证(收原件);
(5)拆迁安置协议或拆迁安置通知单(收原件);
(6)被拆迁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自管房被拆迁安置的,需提供单位有效身份证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被拆迁安置人需要完税的,提供完税凭证(收原件);
(8)房屋分户平面图两份(收原件);
(9)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
(10)特别复杂疑难件,凭局长办公会或交易发证中心业务会的会议纪要规定办理;
(11)登报公告30日期满的报纸(收整版报纸原件);
(12)其他所需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