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存量住房组合贷款审批有关要求

导语 面向郑州存量住房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2024年10月8日起执行。

  贷款审批有关要求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贷款比例和还款方式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确定,其中还款期限应保持一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一致时,按照约定一致的内容确定组合贷款有关数据。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交易资金监管

  1.存量住房所在行政区域设有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应按照《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郑房〔2024〕140号)要求监管交易资金。

  2.未设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区、县(市),可依据银行柜面转账凭证认定首付款的支付情况,并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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