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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郑州公租房政策过渡规定

导语 经审核原房产没有发生变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含)平方米)且其他条件还符合新政策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对象,继续保留保障资格(标注“原廉租对象”),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

  2026郑州公租房政策过渡规定

  (一)经审核原房产没有发生变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含)平方米)且其他条件还符合新政策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对象,继续保留保障资格(标注“原廉租对象”),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

  (二)环卫、公交、教师、医护等一线岗位实物配租在保家庭,经审核除收入超过标准外其他方面均符合保障条件的,租金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执行。

  (三)租赁合同到期的在保对象,经审核除收入超过标准外其他方面均符合保障条件且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暂保留租赁资格(标注“过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实施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上浮40%执行。过渡期间收入降低符合标准的,可恢复正常保障。

  (四)保障期限已满8年的非本市市区户籍在保对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暂保留租赁资格(标注“过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实施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上浮40%执行。

  (五)实物配租后购买住房的在保对象,暂保留租赁资格(标注“过渡”),可续租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二手房按照《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出具日期)再延期6个月的装修搬家时间,租金暂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上浮40%执行。购买期房未按期交房的在保对象,过渡期满后,提交售房单位出具延期交房证明的可继续过渡,租金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上浮40%执行。

  (六)已实物配租的在保对象,如因继承房产(作为共有人之一)导致暂时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继承房产之日起,租金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2倍缴纳,提交相关继承公证文书并完成整改后,可恢复正常保障。

  (七)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仍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在保对象,暂保留租赁资格(标注“过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实施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按照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2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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